引入传销手段许以高额回报诱人掉入圈套 海南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详情披露
□ 本报记者 翟小功
民族资产解冻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诈骗手段,通过引入传销手段、伪造公文等,让受害人步入圈套。
在海南,也有一伙人打着民族资产解冻高额回报的旗号,以不断诱骗会员投钱进行会员升级的方式,对828人次进行诈骗。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德、方某有、罗某光、林某川、马某光、蔡某修分别被判刑。
近千人次上当掉入骗局
上世纪90年代,黎某芳(另案处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屯昌、定安等地,伙同谭某相(已去世)等人以投钱成为民族资产解冻会员,并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不断诱骗会员投钱进行升级,以及交纳各种费用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
2003年,黎某芳因民族资产解冻一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刑满释放。
8年的牢狱之灾,也没有挡住黎某芳的诈骗之路。出狱之后,黎某芳来到海南,发展邱某德作为“国际三联公司香港总部宁波分部广西南宁总公司海口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该组织在海南诈骗活动的开展。
黎某芳先后发展谭某相、被告人邱某德成为海南地区负责人,发展被告人马某光、方某有、罗某光、林某川、蔡某修等成为组长。
自此,他们合伙在海南屯昌、定安等地以投钱成为民族资产解冻和“国际三联公司香港总部宁波分部广西南宁总公司海口分公司”的会员,以获取民族资产解冻高额回报为幌子,不断诱骗会员投钱进行会员升级的方式,共对828人次(部分受害人为一人交多人的钱)进行诈骗。
2015年9月以后,邱某德明知黎某芳实施诈骗,仍收取其担任组长的本组陈某道等150名组员的升级费、封顶费、礼品费等费用。并以海南地区负责人的身份,收取马某光、方某有、罗某光、林某川、蔡某修、王某凤、许某水7名组长向会员收取的上述费用,并转款给黎某芳869896元。
据了解,扣除本案各被告人及同案人自己上缴的款项后,邱某德诈骗数额达80多万元。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后,他收到黎某芳支付的1.5万元,并将其中1.2万元转交给方某有、罗某光、林某川、马某光等人。
发展代理人收会员升级费
刚开始,方某有并不知道黎某芳的底细,当黎某芳找到他时,他愿意担任“国际三联公司香港总部宁波分部广西南宁总公司海口分公司”屯昌县新兴大同组的负责人。
2015年9月以后,方某有明知黎某芳实施诈骗,仍根据黎某芳、邱某德布置的任务,共收取本组会员黄某富等175人的升级费、封顶费、礼品费等费用,并转款给邱某德16.9万余元。
由此,扣除方某有本人上缴的款项5013元,他的诈骗数额为16.4万余元,上述款项全部交给邱某德。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后,他收到邱某德转交的黎某芳支付的3000元。
黎某芳以同样的手段拉罗某光下水,让其担任“国际三联公司香港总部宁波分部广西南宁总公司海口分公司”屯昌县中建组的负责人,负责该组织在该区域诈骗活动的开展。
2015年9月以后,罗某光明知黎某芳实施诈骗,仍根据黎某芳、邱某德布置的任务,共收取了本组会员沈某贵等126人(该小组名下共计147人,罗某光本人交21人的钱)升级费65650元,礼品费、封顶费等费用25247元,上述合计90897元。
法院查明,扣除罗某光本人缴纳的11697元(21人,每人应缴557元),他的诈骗数额为79200元,上述款项全部交给邱某德。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后,他收到邱某德转交的黎某芳支付的2000元。
同样,2011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林某川受黎某芳欺骗,作为“国际三联公司香港总部宁波分部广西南宁总公司海口分公司”定安组的负责人,负责该组织在该区域诈骗活动的开展。
2015年9月以后,林某川明知黎某芳实施诈骗,仍根据黎某芳、邱某德布置的任务,共收取了本组会员莫某才等144人(该小组名下共计170人,林某川本人交26人的钱)的升级费、封顶费、礼品费等费用共计80208元,上述款项全部交给邱某德。
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后,林某川也收到邱某德转交的黎某芳支付的3000元,作为辛苦费。
主犯被判10年有期徒刑
2011年的一天,黎某芳来到屯昌县晨星农场找到了马某光,说是有一个好项目叫民族资产解冻,绝对一本万利,是迅速致富的捷径,希望他能加盟。
听到这里,马某光无法抵抗住金钱的诱惑,甘愿担任“国际三联公司香港总部宁波分部广西南宁总公司海口分公司”屯昌县晨星农场的负责人,负责该组织在该区域诈骗活动的开展。
刚开始,马某光并不明白这是一个诈骗组织。2015年9月以后,林某川明知黎某芳实施诈骗,仍根据黎某芳、邱某德布置的任务,发展了86人,共收取了本组会员黎某勋等74人的升级费、封顶费、礼品费等费用共计41218元。
据介绍,有人虽然入了会员,但有所警觉不愿交钱。林某川很无奈,便自己代交12人的钱,共计3490元。林某川的诈骗金额为37728元,上述款项全部交给邱某德。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后,他收到邱某德转交的黎某芳支付的2000元。
2015年左右,蔡某修作为“国际三联公司香港总部宁波分部广西南宁总公司海口分公司”屯昌县南坤组的负责人,负责该组织在该区域诈骗活动的开展。
2015年9月以后,蔡某修明知黎某芳实施诈骗,仍根据黎某芳、邱某德布置的任务,共收取本组会员王某雄等18人的升级费、封顶费、礼品费等共计10026元,并将上述款项全部交给邱某德。该小组名下共计27人,蔡某修本人交9人的钱。
案发后,蔡某修于2017年1月19日至11月13日期间,向部分受害人退款3450元,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于2017年11月13日向法院账户退款15736元。
海南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德、方某有、罗某光、林某川、马某光、蔡某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参加民族资产解冻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6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德系主犯,被告人方某有、林某川、罗某光、马某光、蔡某修系从犯,且骗取款项全部上缴,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一审宣判,邱某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方某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林某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缓刑四年;罗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马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蔡某修犯诈骗罪,判处罚金6000元。
宣判后,邱某德称其没有诈骗行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