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10月10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医药”)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审理。中国红牛代理律师阐述,一审法院对既定事实没有进行审查,多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天丝医药代理律师答辩称,一审法院相关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天丝医药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天丝医药等各方股东在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含义是指泰国天丝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向红牛饮料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绝非转让红牛商标所有权。
根据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878073等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红牛所有者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中国红牛请求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享所有权,若不能对此确认,则红牛维他命与天丝医药共同所有。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28日晚的声明中表示,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中国红牛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公司的真正诉求。